首页 | 法学研究所导航 | 国际法研究所导航 | 繁體中文 | English | Français | Español | Deutsch | Русский язык | 日本語 | 조선어   
学者文集     法治国情     所庆纪念     人权资料中心     世界宪法研究
中国法律文化网      比较法学研究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网
中国法学名家      “双百”动态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论坛
“三名”工程      领奖台
所内办公系统
法律网站导航
网上调查
中国法学网旧版
 您的位置:首页 >> 来稿选登 >> 阅读文章
强制投票制:语境•内涵•价值

阅读次数:  512
王  勇

(西北师大政法学院)

一般而言,片面追求高参选率可能会导致一些变相的强制投票行为,然而,我们并不能由此而认为所有的强制投票行为都是仅仅为了追求高参选率。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选举实践中,当我们对基于追求高参选率而导致的对选民实施的各种变相的强制投票行为表达某种否定性意见时[1],并不是完全理性化的。强制投票本身及其所追求的近期目标或远期目标都需要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和客观的评价,不宜一概否认。我们需要反省的也许主要在于强制投票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因为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强制投票制度已广为推行,而且还越来越多地被赋予了一种极为深刻的宪政意涵──投票乃是公民为他/她的国家所能做的最小事情,是对善良公民的最低要求,也是唯一的要求;强制投票制乃是克服选民"免费搭车"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从根本上防范"民主装饰主义"的宪政设施。因此,强制投票制到底是民主的,还是不民主的,不能一言以蔽之。

在西方国家,强制投票(Compulsory Voting)是一项旨在命令有选举权的公民参加投票的法律或者规范制度。强制投票制通常都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包括强制选民登记制度和惩罚制度等,后者主要表现为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票的公民课以罚金或者拒绝提供本州津贴。目前,强制投票制已在澳大利亚、奥地利(两个省)、比利时、希腊、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和瑞士(仅在一个州)等国家或地区实施。在美国一些州,也有一些关于强制投票制的立法意向和局部的尝试,比如北达科他州(1898年)和马萨诸塞州(1918年)事实上已通过修改它们的宪法而为强制投票制提供了必要的立法基础,只是它们各自的立法机关尚未通过具体的普通立法而去贯彻和执行强制投票制。另外,在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诸如阿根廷、巴西、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巴拿马、秘鲁、乌拉圭和委内瑞拉等都有强制投票制。塞浦路斯、埃及、斐济、土耳其、泰国、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也在实施强制投票制。

就积极方面而言,强制投票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选民主动参与投票,进而提高参选率和投票率(大约能提高7-16个百分点)。相关的统计数据表明,实行强制投票制的24个国家的投票率要比不实行强制投票制的国家的投票率高出6-7个百分点。这说明,是否实行强制投票制对选民投票率的确具有很大的影响,而且还控制着其他影响投票率的制度和政治变量。另外的研究还发现,强制投票制的实施降低了用于鼓励选民参加投票的竞选资金的需求,从而引导候选人将他们的资金用于更实质的事务上。因此,从总体来看,强制投票制的最重要的贡献也许在于它降低了金钱在决定选举结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一些有钱有势的政治金融利益集团通过拉拢少部分选民的选票而左右选举结果的危险。换言之,强制投票制能控制竞选运动的成本。比如在没有强制投票制时,竞选活动最昂贵的花费是用于号召选民参加投票的花费。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参议院选举的成本从300万到1200万美元不等。显而易见,为此而筹集大量资金的候选人和政党必然会对给予他们财政援助的人表示感谢,从而便增加了竞选活动中的利益交换和政治腐败的概率。相反,当存在着强制投票制时,一方面可降低竞选运动的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减少政治腐败的可能。倘若这样做并不会侵犯公民的其他权利,如演讲和交流的自由,那么强制投票实际上会加强选举的民主性、公正性和透明性[2]。

就消极方面而言,在学术界,强制投票制首先引发了对所谓的民主理论的核心问题的争议──通过经济或社会制裁强迫公民参加投票是"民主"的吗?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选举在什么程度上是"自由和公平"的呢?另一方面,当相当比例的选民表面上参加投票而实际上都弃权时,当选的代表和他们的政策还具有多少合法性呢?因此,有些政治学者一直将强制投票仅仅看成是提高选民参选率和投票率的一个有效的工具性手段,否认其具有宪政层面上的独立价值意义[3]。这就是强制投票制不会轻易地被人们所理解和认可的原由所在。

如何对强制投票制进行价值评价呢?这首先需要梳理和澄清赞同者和反对者各自背后的哲学理念和价值信仰。赞成者对强制投票制的辩护可谓是振振有词:任何强制都是一种限制,而某些恰当而合理的限制非但无害,而且还有利于人们追求自由幸福和增进社会福利。诸如为了维护交通秩序而强制要求人们右侧通行、为了国家安全而强制要求服兵役、为了社会公共或公益事业而被强制征税、为了维护法治尊严和民主价值而被国家要求义务做陪审员等便属于此类情形。与此相比,要求公民参加投票对人们的限制要少很多。强制投票制的反对者则试图主张,强制在本质上是不民主的,是违背一个善良公民的主体意原和价值选择的。然而,反对者的立场却无法前后一贯。因为强制投票制的反对者对强迫公民纳税或者享受医疗保险并不反对,其中一些人还赞成强制征兵。所有反对者甚至都无条件地接受强迫公民做陪审团成员审判案件的事实。

由此看来,要完全否定强制投票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在现代政党政治的特定语境之中,强制投票制的孕育和生成必定有其深层的宪政蕴涵。强制投票制的赞成者的真正意图或者担忧在于:一旦让公民自愿投票,则大部分选民便会出现"免费搭车"的情形,进而形成"囚徒困境"而导致选民群体"原子化",如此一来,正好为一些利益集团收买少部分选民打开了一道方便之门,为那些专门在各种政策或法案的"购买"和"倒卖"之中从事一本万利的交易的压力集团提供了可乘之机[4]。举例来说,假设压力集团X有占人口5%的选民支持,那么在强制投票的情况下,它可能只能获得5%的选票;但是如果参加选举的选民降到30%,压力集团X的所有成员参加投票,那么他们的选举力量就变成了16%。就其存在而言,压力集团在民主制的国家是合法、正当的;但问题在于,他们不应该拥有比真实社区或相应阶层选民支持的更大的能够决定选举结果的力量。强制投票制基本上能够防范压力集团的某些机会主义行为,而自愿投票制则会给压力集团增加不成比例的力量[5]。这便是强制投票制的一个重要宗旨。

当我们语境化地理解强制投票制时,还会发现其中一个隐含的功能,即让社会上的少数智者也站在社会政治生活的风头浪尖之上或处于社会纷争的漩涡之中,而不是只当明哲保身的逍遥派,这对缓解社会纷争的激烈化程度意义重大。在孟德斯鸠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曾提及古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政治家梭伦的立法中有这样一个乍看起来非常无理、压迫人且荒谬的法律规定,大致是,当一个国家出现动乱,人们分裂为两派时,所有的人都必须加入到两派中的任何一派中去,否则就是丑恶无耻的人。如果单从字面上来看,这一法律规定的确有违于古希腊的自由、民主精神。因此,一些善良的人们或当代的"言必称希腊"的学者也许会说,这种法律规定只是一个例外,梭伦也难免犯错误,因此,这种规定并无妨雅典和梭伦的伟大。其实,这种辩解都是苍白无力的,甚至是在帮倒忙。相比之下,孟德斯鸠的分析则充分展示了一个学者的洞察力和理论解说力。孟德斯鸠首先指出,在理解这一规定时"我们应该看看希腊当时所处的情况"。接着他分析指出,希腊"当时分为许多小国家",以及"在一个为内讧所苦的共和国里,最是小心谨慎、智虑明达的人将隐避起来,以致事态被推向极端"。孟德斯鸠还指出,"在这些小国家发生变乱的时候,大多数公民都参与了争吵或制造了争吵",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就应当让那些少数明智、安静的人参加到叛乱者里头去。这样,在一种发了酵的酒中可以仅仅放进一滴另一种酒而使其停止发酵。"显然,在这里,孟德斯鸠是从如何以制度化方式(这一法律规定并不关系某个具体纠纷的是是非非,而是针对一般性情况)便利地(因此强迫少数智者加入多数暴民,而不是相反)、且不过分不公正地(虽然是强迫了少数人,但并不构成对生命或一些根本价值的剥夺)防止社会纠纷激烈化,如何使人们冷静处理争议这一非常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确认了这一法律制度的正当性[6]。

显而易见,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证,我们已大致确立了强制投票制在当代民主国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我们不妨这样来重构强制投票制所蕴含的宪政价值:一方面,投票乃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公民为他/她的国家所能做的最小事情,是宪法上应当规定的公民最基本的"底线义务",另一方面,投票也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公民的所有其他权益得以实现的一个"权利平台";强制投票制的精神要旨之一便是:"作为现代公民社会中的选民,你不能自愿地同意放弃你自愿地同意的权利"。因此,强制投票制的支持者将参加投票看作是对善良公民的最低要求--实际上,这也是唯一的要求。这种观点可谓是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早在公元前431年,伟大的希腊历史学家Thucydides就记录了雅典领袖Perides的如下谚语:"我们并不是说不关心政府事务的人是只关心自己事业的人,我们只是说他根本就没有事业可言。"类似的宪政呼声在近代史上已振聋发聩--当林肯提到政府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时候,他所指的是全体人民而不仅仅是某些政治激进分子!

因此,强制投票制的赞成者将热衷于教育选民:期望通过消极投票而减少机会成本、甚至通过"卖票"行为而获取眼前利益其实是得不偿失的。因为,不能选出"好代表"或"好政府"而导致的权力被滥用的代价(包括所谓"学费"即纠错成本、国有或集体资产的流失、冤狱赔偿、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受到的无法估价的权益侵害、社会发展的停滞、民族创造力的压抑等等)可能会更大[7]。强制投票制的法理基础在于:选举权并不是一项公民可以自由行使也可以自由放弃或让渡的民事权利,而是一种公法上的"职权",是公民作为"政治动物"的唯一凭证,是公民用来制衡政治国家的主要武器;丢弃这一武器之时,便是公民"自愿为奴"或"自卖为奴"的堕落的开始。因此,"为投票权利而斗争"乃是公民最为神圣的义务!当学者们善意地批评强制投票如何侵犯选民的自由意志和"人格尊严"时,他们也许在"好心办坏事"。

注释:

[1]蔡定剑主编:《中国选举状况的报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8-161页。

[2]Chris Puplick,"The case for compulsory voting",http://www.mind-trek.com/writ-dtf/votehoax/c-puplic.htm.

[3]Simon Jackman, "Compulsory Voting";Simon Jackman,"Non-Compulsory Voting in Australia?: what surveys can (and can't) tell us",http://jackman.stanford.edu/papers/cv.pdf.

[4]季卫东:《宪政的复权──亚洲新格局与中国政治改革》,http://www.gongfa.com/xianzhengjiwd.txt.

[5]Chris Puplick,"The case for compulsory voting",http://www.mind-trek.com/writ-dtf/votehoax/c-puplic.htm.

[6]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卷),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87页;苏力:《语境论── 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7]季卫东:《宪政的复权──亚洲新格局与中国政治改革》,http://www.gongfa.com/xianzhengjiwd.txt.

(本文原载《人大研究》2003年第7期,转载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3年第12期,转载于《人大研究文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相关文章:
英文单词“magazine”中的法理学
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现实互动与历史变迁──中国西部司法个案的透视
网站简介 | 招聘信息 | 投稿热线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        京ICP备07040094号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版权所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