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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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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



    1944年1月出生,男,汉族,四川省青神县人。中共党员。
    专业
    民法学,专攻民法总则、民法债权、民法物权、法学方法论。
    职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经历
     1944年1月16日出生在四川省青神县汉阳乡梁村。家庭成分:下中农。1949年至1955年在青神县汉阳乡中心小学读书。1955年7月小学毕业,在家务农一年。1956年考入青神县中学。1962年中学毕业,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1965年加入共青团。1966年大学毕业,在校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1968年12月分配到云南省昆明市农用轴承厂工作,先后担任过政工干事、劳资干事、工会宣传干事。197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0月考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1年10月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留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从事民法学研究。1983年担任助理研究员;1985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10月晋升研究员;1988年10月至1998年12月担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员。1993年担任民法学博士生导师。1999年1月担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1年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主要著作
    《合同法》(合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合著),法律出版社1991年;《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法律出版社1991年;《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民法总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下)》(合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合著),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2002年;《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合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

    学术作品目录


 网络文集,点击标题察看全文
 论文: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上的发言
 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释评(上)——在四川省高级法院的讲课记录稿
 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释评(中)——在四川省高级法院的讲课记录稿
 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释评(下)——在四川省高级法院的讲课记录稿
 应当关注法律本身的公正——以拖欠劳动者工资为例
 我为什么不赞成规定“居住权”?
 法律的目的性
 法律的概念性
 法律的规范性
 消费者法及其完善
 中国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争论点
 统一合同法:成功与不足
 合同解释方法与所谓"最终解释权"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性质及其适用
 开放纳税人诉讼 以私权制衡公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与适用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关于中国物权法的起草
 中国对外国民法的继受
 为什么不能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
 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方案
 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
 
 讲座:
 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和私有财产的规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演讲
 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质谈起
 物权法草案的几个问题——在清华大学的演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十讲--关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
 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民法典编撰的进程和争论
 
 访谈:
 学问人生与人生的学问――访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
 国家征收将被严格限制 商业拆迁再难假公济私——访我国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
 好书塑人格,能力助成功——梁慧星研究员访谈录之一
 好书塑人格,能力助成功——梁慧星研究员访谈录之二
 好书塑人格,能力助成功——梁慧星研究员访谈录之三
 实践社会正义,民法解释学的使命
 学术批评应受法律保护
 润物细无声--梁慧星教授访谈录
 名誉权要有界限
 民法典与公民--梁慧星教授系列访谈录
 立法要科学化----访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
 
 解案说法:
 "错案追究"叫停,"法官弹劾"上马
 "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违法的
 最高法院关于侵犯受教育权案的法释[2001]25号批复评析
 
 短文:
 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规定——解读修改后的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
 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解读修改后的宪法第13条第1款
 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保护——解读修改后的宪法第13条第2款
 宪法修正案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规定——解读修改后的宪法第11条
 “三分法”或者“一元论”——物权法指导思想之争
 形式正义只是手段,实质正义才是目的
 靠什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
 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两个问题——在政协社科联组会上的发言
 《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序言
 《裁判的方法》自序
 关于纠正民法典立法任意性的建议
 关于司法改革的十三项建议
 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
 自选集序言
 
 《民商法论丛》:
 《民商法论丛》第32卷卷首语
 《民商法论丛》第31卷卷首语
 《民商法论丛》第30卷卷首语
 《民商法论丛》第29卷卷首语
 《民商法论丛》第28卷卷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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