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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所图书馆借阅规则



    一.为维持正常借阅制度,防止馆藏图书流失,保护读者的正当利益,特制订本规则。
    二.借书证办理手续和管理办法
    1.本所在职人员、研究生和进修生,凭有效证件或证明,携带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到阅览室服务台办理借书证。
    2. 所外人员办理借书证,由所在单位开具介绍信,携带本人身份证、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并需交纳押金500元和管理费,每证100元/年,押金待退证时如数返还。外单位读者实行年度注册制度,办理借书证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度注册日,交纳管理费100元。期满一年未能如期注册时将被暂停借阅,五年内再次借阅时,须重新交纳管理费方可使用。连续五年未注册的借书证将自动作废,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办理退证和押金手续的,本馆将再延长半年时间 ,过期不予办理。
    3.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冒用。如果委托他人代借图书,须出具本人委托书。
    4.读者对借书证要妥善保管。读者遗失借书证,须立即挂失。补发新证时须交纳工本费10元。借书证遗失,被他人冒借图书的,概由丢失者本人负责赔偿。
    三.借阅范围和手续
    1.珍善本、孤本等贵重图书资料、工具书、现刊、期刊合订本、单张报纸及音像资料,概不外借。
    2.读者根据机读目录或手检目录查得所需书刊,填写索书单后,办理借书手续,开架书库,读者可入库查找。
    3.闭馆前15分钟不办理借书和复印手续。
    四.借阅期限和册数
    1.本馆图书借阅期限为3个月,学生读者在寒暑假期间内应归还的图书,可在开学后两周内还清。续借期限为1个月,续借需在到期日之前进行,过期或被他人预约的图书不接受续借。读者可在本馆或网上办理预约借书登记手续(law_library@law.cass.net.cn),待书刊归还后即通知读者,并为读者保留7天时间。逾期不办理借阅手续,按放弃预约处理。
    2.本所科研人员限借图书30册,其他工作人员限借10册,研究生、进修生限借图书15册,外单位读者限借中文书5册。
    3.读者借阅的书刊资料,如有特殊需要,无论到期与否,图书馆有权随时索回。
    4.读者调离本单位及出国三个月以上者,必须清还所借书刊资料。待办理清还书刊手续后,职能部门方可办理其调离或出国手续。
    五.罚则
    1.遗失赔偿
    (1)中文书刊,按不同出版年代予以赔款:
    A.图书:按出版时间计算,五年以内按原书价的3倍赔款;六至年按原价的 5倍赔款;十一至十五年原书价的10倍赔款;十六年以上的图书按原价的15倍赔款,其中,197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重新估价的10倍赔款。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按全套金额的2倍或本卷书的10-20倍赔偿,且不得索取其它卷册。遗失的图书如无复本,需负责赔偿复印本1份。
    B.期刊合订本:如有复本,按出版时间计算,按照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另
    加装订费。如无复本,需负责赔偿复印本1份。
    (2)外文书刊,视不同情况予以赔款:
    A.影印、复制交流版,视具体情况按原书价的5-10倍赔款;
    B.原版书刊:按原书价的10倍赔款;
    C.1970年前出版的外文书刊,按现比价计算原价后,按15倍赔款;
    (3)赔款后,读者找回原书,所赔款额如数退还本人。
    (4)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即处以被盗书价20倍的罚款;停止借书权6个月;在图书馆张榜公布予以批评;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2.污损赔偿
    (1)禁止读者在书刊资料上勾画、涂抹或污损。每损坏一页赔款10元。
    (2)损坏后需要修补才可复原的,由借阅者承担书刊的修补费用。
    (3)被损坏的书刊如无法修补,必须赔偿原书,并交纳图书加工费。无法赔偿原书,按遗失书刊的赔偿办法赔款。
    3.逾期罚款
    (1)借阅书刊超期者,处以停止借阅和罚款。 借阅图书超期在一周以上、两周以下,经催还而未还者,处以停止借1个月。借阅图书超期在两周以上、一个月以下,经催还而未还者,处以停止借阅3个月。借阅图书超期在一个月以上,经催还而未还者,处以停止借阅6个月。
    (2) 借阅书刊超过借阅期限,每册图书每超过一天罚款1.00元。经催还过期15天仍未还者,自超期之日算起,每过期一天罚款3.00元。
    (3)罚款缴所会计室,并出具收据。
     六.此规定于2002年7月30日经所务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于2005年4月1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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